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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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在本省从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机构,是指质量检测机构派出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桥梁隧道等专项检测项目部、竣(交)工质量检测项目部等。检测人员,是指质量检测机构派出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且持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证书等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巡视巡察、省级相关单位对公路建设质量检测领域开展飞行检查等工作过程中,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填报、注册执业、合同履约、信用评价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后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省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指信用评价单位每季度对现场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开展的信用检查及评价扣分监管行为。
(二)“定期评价”是指信用评价单位对本省从业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开展的年终信用评价监管行为。
(三)“预警”是指信用评价单位在季度评价中,对出现《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重要信息告知事项或本办法规定事项的现场检测机构的上级机构,通过信息反馈、约谈等方式进行警示的监管行为。
(四)“整改反馈”是指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管理方式,由信用评价单位对信用检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进行监督整改和闭环确认的监管行为。
第五条 本省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审慎适度、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本办法纳入评价范围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本省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二级及二级以上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及其他特殊结构独立特大桥、独立特长隧道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纳入评价范围的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在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从业的质量检测机构。本办法纳入评价范围的现场检测机构,是指在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中合同期大于等于3个月且合同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桥梁隧道等专项检测项目部、交(竣)工质量检测项目部。
第九条 本办法纳入评价范围的检测人员,是指质量检测机构派出在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并持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但在评价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评价范围: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被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
(二)从业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扣分大于40分的现场检测机构或扣分大于等于40分的检测人员。
(三)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的。
(五)有关质量检测工作被认定构成犯罪的。
(六)存在虚假数据报告被查实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相关单位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的工作要求。
(三)明确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参评范围,组织对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检查及评价。
(四)组织完成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五)审定、发布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六)按照每季度抽检、年度全覆盖的检查频次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涉及技术复杂桥梁、复杂地质隧道等施工质量安全风险高、安全隐患大的重要工程的质量检测信用行为;检查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质量检测信用管理的履职情况。
(七)发布以下信息:
1.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2.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其他与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有关的信息。
(八)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云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报送在云南省内从事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有关的信息。
(九)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业绩等信息的动态审核。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纳入信用评价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开展信用评价,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将信用检查发现的失信行为扣分记录及采信依据按要求报送省交通执法局。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奖惩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
(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交通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省管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业绩等信息进行动态审核。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省管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开展信用检查和评价。
(三)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奖惩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
(四)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省级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五)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信息的填报和检测人员业绩信息的初审,负责督促质量检测机构填报现场检测机构基本信息。
(二)负责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信息、奖惩记录的填报。
(三)每季度结合日常项目管理,开展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初评工作,并将初评信息报送项目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
(四)协助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奖惩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
(五)协助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内容及归集
第十六条 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归集的基础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机构及对应检测人员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等类别。
第十七条 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主要结构信息、现场检测机构信息等。
第十八条 质量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类型、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
(二)资质信息。
(三)主要管理、技术等人员信息。
(四)能够反映机构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二)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信息。
(三)职称、职业资格及登记注册信息。
(四)工作单位、履历信息及社保信息。
(五)能够反映人员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基础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通过云南省公路监理及检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填报,填报单位应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项目基本信息由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审核;检测人员业绩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交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审核。信息发生变化的,填报单位应于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核单位应及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归集工作过程中,应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机构商业秘密和人员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归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机构及人员发现已归集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归集审核单位申诉或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机构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资质升级等重大事项资质变更需办理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应动态更新基础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未经授权违规发布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标准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评分依据:
(一)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督查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审批审查备案意见。
(三)群众信访、举报、投诉、质量安全事故等调查处理文件。
(四)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认定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信用行为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为质量检测机构派出的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履约履职行为。动态评价以项目现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为评价对象,实行失信行为扣分累加制汇总形成扣分情况。定期评价以本省从业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为评价对象,实行累计扣分制,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初始分值均为100分,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动态评价程序及标准: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信用检查及评价工作,由省级信用评价单位按照每季度抽检、年度全覆盖的频率,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道改造项目开展信用检查及评价工作。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用检查及评价工作,由州(市)信用评价单位按照每季度全覆盖的频率,开展信用检查及评价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每季度全覆盖的频率,开展信用检查及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汇总形成动态评价扣分汇总情况,并在省系统填报。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汇总形成动态评价扣分汇总情况,并在省系统填报。省交通执法局审核全省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填报的动态评价信息,汇总形成全省季度动态信用评价汇总情况,并于下一季度首月底前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鼓励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现场检测机构,可视情况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好的现场检测机构,正常开展检查工作;对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的现场检测机构,加大检查频率,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罚;对信用差的现场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八条 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监管方式,强化失信行为整改。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应对现场检测机构信用情况加强跟踪,严格落实《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督促现场检测机构加强失信行为整改落实,促进信用评价结果服务于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一)对出现2次以上,且整改均不到位的同一失信行为,实施省内通报,并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相应现场检测机构扣20分/次。
(二)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在信用检查中,对累计扣分大于30分且小于等于40分的现场检测机构,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反馈质量检测机构,督促其加强项目管理;对累计扣分大于40分的现场检测机构,应及时约谈质量检测机构,督促质量检测机构派员加强项目管理。
(三)对存在评价扣分的现场检测机构,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原则,由检查单位及时督促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现场检测机构将整改情况反馈检查单位,检查单位通过资料核查、系统核查、现场复查等方式,核查整改结果,实现闭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定期评价程序及标准: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省定期评价工作,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定期评价汇总工作,省交通执法局负责省级定期评价汇总及综合评价工作。定期评价以年度内本省从业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为评价对象,以现场检测机构为初始评价单元,按年度对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程序。定期评价以现场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动态评价为基础,按以下程序开展综合评价:
1.单元季度评价汇总。
以单个现场检测机构为评价单元,季度扣分为各级信用评价单位当季度对其履约履职失信行为扣分的总和。当季度因同一失信行为被项目建设单位、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运输厅等同时扣分时,仅计算一次,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项目失信行为重复情况审核,省交通执法局负责省管公路建设项目失信行为重复情况审核。(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
2.单元年度评价。
单个现场检测机构的年度评价,初始分值为100分,扣除各季度评价扣分总和,形成该现场检测机构年度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
3.年度综合评价。
质量检测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以其评价单元(现场检测机构)年度评价得分为基础,综合各评价单元的合同金额,加权计算得出年度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
4.检测人员定期评价按照初始分值100分,扣除各级信用评价单位每季度累计评价扣分的方式汇总评价。
第三十条 联合体有失信行为的,依据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相应联合体成员按标准进行扣分。联合体协议中未明确职责分工的,对联合体成员均按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金额不进行拆分。
第三十一条 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W)分别为:
AA级:W≥95分,信用好;
A级:85分≤W<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W<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W<70分,信用较差;
D级:W<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信用差。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对扣分大于等于20分的进行等级划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较差;扣分大于等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差。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信用交通·云南、信用中国(云南)等平台公示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依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申诉或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为质量检测机构的,申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申诉人为自然人的,申诉材料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申诉材料应包括申诉事项基本事实、请求和主张、相关证据、其他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后,新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在过往评价季度或年度存在的既有失信行为且未纠正、未消除影响的,按程序纳入最新季度和年度评价范围。
第三十五条 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则:
(一)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公布1次,使用者优先应用本省最新发布的评价结果;若无最新评价结果,则应用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否则,按初次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应用其评价结果,但不得高于在本省的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二)质量检测机构初次进入本省时,若查询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按A级信用等级应用。若查询后有不良行为记录,则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应用。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的最低单位确定。
(四)现场检测机构聘用信用差或较差检测人员的,相关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信用等级AA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在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满分;对投标保证金给予免除。
(二)信用等级A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在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80%;对投标保证金给予90%优惠。
(三)信用等级B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在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60%。
(四)信用等级C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在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20%。
(五)信用等级D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在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本办法中的应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3.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质量检测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