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航务局:
《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规定》经足球盘党组2026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足球让分盘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往返学校的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本省境内中小学生的渡运;
(二)界河中方水域范围涉及国际中小学生的渡运。
第三条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属地管理、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渡运渡口的审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中乡镇船舶和渡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学生渡运管理工作,审核申报相关补贴资金,并将学生渡运工作纳入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渡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区域内学生渡运相关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复核与汇总上报工作,对接配合州(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下达拨付、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学生渡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渡运安全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学生渡运安全。负责组织辖区内学生渡运相关补贴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相关补贴资金拨付、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学生渡运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渡船的日常运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适航,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承担渡船安全生产及防污染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运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加强渡船日常安全管理,维持渡运秩序;
(四)落实渡船每次渡运学生及随船过渡人员的清点、记录工作,防止渡船超载,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五)跟踪了解气象信息,响应落实恶劣天气预警,严格执行禁限航规定;
(六)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渡运安全险情或者事故时,立即组织自救并及时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渡运基础条件
第七条学生渡运渡口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担学生渡运工作的渡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两舷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护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营运规范
第九条学生渡运经营者开展学生渡运活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并按实际学生渡运情况足额配备型式适合、质量合格的救生衣,并按《船舶检验证书》要求足额配备应急设备。
第十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确保每名学生上下船均有记录,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对外公开航线、开航时间、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及时告知学校渡运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加强安全检查,拒绝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上船,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流程,确保乘船安全。同时在船舶和渡口张贴乘客安全须知、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在运营期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迅速有效处置。应急演练要涵盖各类突发事件,重点演练应对恶劣天气、学生落水、船舶失火失控等险情,强化实战演练效果,确保演练内容贴近实际。定期评估演练成效,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应急预案,提升整体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渡运期间船员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和涉客船舶船员行为规范,在渡运学生时不得与大型牲畜等混乘,确保渡船配重合理,严格按照渡运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载。
第十五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渡运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并在渡口强化宣传,普及渡运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及家长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在雇佣从事渡运的工作人员时,应严格审查其资格,确保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持有对应岗位有效期内的适任资格证书并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学生渡运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渡船船员开展健康体检,保障船员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关注船员心理状态,对身体不适应、心理不健康船员采取调岗措施。船员严禁吸毒、酗酒、酒后上岗、服用影响安全值班的药品。
第十八条 渡运期间,船员应保障学生全程穿戴救生衣,严格监控学生动态,防止意外落水。渡运结束后,船员需清点人数,确保全员安全上岸。
第十九条 学生渡船应当按照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航行线路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航行线路。渡船及航道不满足夜航技术条件的,不得夜航。
第二十条 学生渡船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确保渡船专用,避免影响渡运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保障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技术状态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船舶维护和检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渡运经营者应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安装、使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接入网络管理平台,保障学生渡运期间,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对学生渡运工作开展风险研判,依据《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结合学生渡运经营者情况、渡运水域条件及渡运范围等相关因素,综合研判并评估学生渡运风险等级,再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重大风险: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较大风险:提高监管力度,确保每次开航前由海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一般风险:加强日常巡查,提高安全检查频次,保障每月一次现场安全核查,尽量降低安全风险。
较小风险:维持现有安全管理模式,保障每季度一次现场安全核查,确保安全措施持续有效,密切关注风险动态,适时调整管理策略。
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将风险评估结果及管理措施报送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适时开展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学生渡运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告知学校及有关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协同应对风险。根据评估结果,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形成联动机制,保障学生渡运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和学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商讨渡运安全措施,确保信息互通、责任明确。
第二十六条遇暴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禁限航管理有关规定立即叫停渡运作业,严禁冒险航行,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推送停航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渡运应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监督学生渡运船舶执行签单发航制度,签单人员应如实记录乘员数量及装载情况,发现隐患立即上报,确保每次渡运安全合规。属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季度核查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三)学生渡运,是指在固定时间、固定渡口开展的,单次运输10名及以上学生的运输服务活动,不足10名学生的渡运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学生渡运经营者,是指承接学生渡运并负责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足球让分盘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云南省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